2016年已经过半,你的年休假休了吗?盘点带薪休假六大权益。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: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。
值得注意的是,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。实践中,部分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其年休假天数,这样的做法不正确。
单位在确定职工年休假天数时,下列休息日、假期应剔除计算,不计入年休假假期: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、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假期、停工留薪期间。
首先,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年休假非职工本人安排,而是由单位统筹考虑,若职工确有困难,建议与单位协商确定休假安排。 单位因生产、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。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。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。单位若需跨年安排的,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操作。 工资待遇:包含工作期间工资单位经职工同意,不能安排年休假的,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工资报酬,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 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,因已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,故另外支付其日工资收入的200%即可。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一、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。二、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。三、职工休病假的三种情况:1年<工龄<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10年<工龄<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20年<工龄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益,如果单位“克扣”这个假,职工首先可与企业进行沟通与协商补偿年休假工资,补偿的标准为日工资的300%。 其次,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改正;逾期仍不改正的,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补偿标准额外支付赔偿金;企业仍拒不执行的,劳动者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